南宁4月29日讯(记者 宋瑶 冼妍杏)4月29日,记者从解读广西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同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
根据《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同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也有所调整,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通知》还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同一时间段内,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不受影响
在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乐永红表示,上述政策实施后,将大幅度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压力。据测算,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2019年广西将减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1.48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将减少57.78亿元。
在失业保险方面,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间,失业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缴费预计分别减少19.7亿元和4亿元。
“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乐永红说道。
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是否会影响广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对此,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黄绪全明确表示,本次降费政策的实施,不会影响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据介绍,经过多年发展,广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了一定的结余,2018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97.7亿元,年末滚存结余607.8亿元。预计降费后,2019年仍能保持收支略有结余,未来几年基金的收支压力也能处在合理水平,不会出现基金结余耗尽的情况。同时,广西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加大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以及中央调剂金充实等方式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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