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出炉,《细则》主要对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人才住房建设原则性规定、保障标准、申请及服务程序、批后管理等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海口首批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将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申报。
据了解,《细则》保障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以后次在海口市就业或次在海口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其中包括六大类: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海南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海南省、海口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在住房补贴(含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上,50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同时,《细则》对保障对象做了补充:对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口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细则保障对象范围;享受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此外,《细则》还指出,海口市政府设立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实行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货币补贴、配租配售住房等三种方式。
《细则》明确了三类高层次人才保障标准: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1套,免收一定期限的人才公寓租金,作出相应贡献的,赠送相应份额的产权。大师级人才的标准为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独栋房屋作为工作室(工作站);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在货币补贴方面,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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