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为解决“老、少、边、山、穷”地区困难群众的通信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于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29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为解决“老、少、边、山、穷”地区困难群众的通信问题,《条例》分别对地方政府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作出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帮助和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二是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不断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加大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农林场和有居民海岛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要求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村屯、农林场职工聚居地电信信号全覆盖。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电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确立了电信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制度、项目建设电信设施制度、共建共享制度、保护制度等。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纳入规划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从而使电信设施与供水、供电、供气一样,取得实实在在“公共基础设施”地位,以后的实践操作中,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电信设施预留空间位置。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各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基站站址等通信设施,应当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条例》还明确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方便,为满足群众通信需要提供便利条件。
另外,《条例》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电信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资源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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