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租赁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不得违反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始设计为、、、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征求意见稿提出,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建租赁住房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此外,居民住宅套房不得改建为宿舍。
《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起草,于10月1日至10月12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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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份开始,佛山在的推进动作就不断传来新进展。7月21日,佛山市召开了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会议透露,佛山下一步将以开展卖地自持、“商改租”、“工改租”及“三旧”改造,盘活存量,此次《通知》正是对备受关注的“商改租”的进一步细化。
《通知》希望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优化佛山商业用房、办公等用房功能结构,切实解决佛山商业、办公用房过量的问题,培育佛山市场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促进佛山市健康平稳发展,实现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的目标。
虽然佛山存在商业、办公用房过量的问题,但“商改租”也不是想改就改的。根据《通知》,自然通风、采光和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商业、办公等项目,不改变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经规划、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和验收,凭流管办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供水、供电和燃气部门申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此外,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
《通知》还对各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对于在建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不予发放商品房许可;对于在售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停止销售和不予销售合同备案。而对于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情况,《通知》要求,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人均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办公等项目,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都要求10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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