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从广西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明确,市民可选择不走司法程序或公证方式,而按《规则》要求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房产继承登记(8月15日《南国早报》)。
日前从广西南宁市获悉,《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明确,市民可选择不走司法程序或公证方式,而按《规则》要求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向机构申办登记(8月15日《南国早报》)。
南宁市决定不需要强制公证,其源头依据是: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继承权公证已不再是申办房产继承的必要条件。此前《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也规定,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我们知道,过去不动产继承是需要强制公证的,这个规定出自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一制度对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预防产权纠纷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继承权公证手续较繁杂,耗时较长,还需要支出不低的费用,许多市民在感情上又觉得难以接受。这个规定已经在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宣布废止。
应该说,过去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而增加公民的义务,正是立法法所禁止的。同时,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也与公证法、继承法的规定抵触。公证法规定,办理继承、、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法第17条列举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成立的情况,但从来没有规定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可见,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对公民权利法外设卡。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没有法律依据,既然相关部门已经发文,那所有地方都应该落实。但不少地方,仍在奉行不动产继承须强制公证的规定。废除一项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何以这么难?
还有一个问题,目前,公民在继承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时,也会遭遇强制公证的问题。例如,公民在继承父母的存款时,银行也会要求所有继承人就进行公证,导致一些人无法继承财产,这也是违反公证法和继承法的。而银行要求进行财产继承公证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这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为什么不及时废止?
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一条必须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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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需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前,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申请办理房屋继承(受遗赠)登记。此举有效避免了房屋登记错误及纠纷。但是,这一强制性做法耗时较长,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部分居民对此颇有微词。
2016年1月,国土部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此一来,拓宽了群众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途径,有效降低当事人的办事成本。为细化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南宁市制定了《规则》。
9月1日后 可选择不同渠道申办,手续更简便
根据《规则》,如果申请人不走公证或司法程序而直接申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将进入材料查验环节。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参与查验。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在登记人员面前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若查验通过,继承登记的申请将被正式受理,再经过审核、公告、登簿环节,申请人就可以领到书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但材料核验及公告时间并不计入其中。
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则》规定机构在继承登记事项登簿前,应当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将中止登记过程,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后办理登记。
如申请人或到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弄虚作假,导致错误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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